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 一、律師考試及格證書。 二、執行律師職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及由最後登錄法院或該管上級 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出具之操行優良證明書。 三、最近承辦案件,所擬書狀三十件,及最近一年內承辦案件數目案由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