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69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
  一、律師考試及格證書。
  二、執行律師職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及由最後登錄法院或該管上級
      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出具之操行優良證明書。
  三、最近承辦案件,所擬書狀三十件,及最近一年內承辦案件數目案由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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