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刑事妥速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
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
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
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