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文官學院編列預算支應。
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性質特殊訓練,如屬另定其他訓練者,其所需經費,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
或訓練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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