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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筆試單獨舉行時,其成績之計算,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各科目平均滿六 十分為及格。但其中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不予 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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