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學位證書、畢業證書、 聘書、教育部發給之教授、副教授、講師證書,及講授主要學科之學校 證明書;如係以相當所、系、科、組畢業之學歷申請者,並應繳驗在學 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