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獸醫人員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繳驗國外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者,須附繳經外交部
  派駐該外國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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