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資格申請檢覈,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及縣(市
  )以上地政機關出具之任職年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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