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養師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營養師檢覈: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營養師法第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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