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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養師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營養師檢覈: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營養師法第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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