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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至年終未滿一年者,得以轉任前經 審定相當該職等資位之職務合併計算,予以考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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