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本處審核之臺南市各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項應依照
本細則第二章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遇有應行辦理就地審計時,
有關單位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務,並分別撰擬抽查
報告。必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為辦理,受託單位於辦
理完竣陳報決定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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