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各局置局長、各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分別掌理各該局、處事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各局置副局長、各處置副處長、襄理局、處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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