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里民大會由里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設主席團,除里長為當然成員外,
  由出席里民於準備會議時推選二人擔任,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聯合召開里民大會時,由各該里長為主席團成員,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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