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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里民大會由里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設主席團,除里長為當然成員外, 由出席里民於準備會議時推選二人擔任,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聯合召開里民大會時,由各該里長為主席團成員,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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