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依本辦法簽訂之土地共同開發契約,其契約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土地標示。 二、開發原則及地上物或他項權利之處理。 三、土地及建築物權利義務分配。 四、土地產權移轉。 五、徵求投資人事項。 六、稅捐及費用負擔。 七、違約罰則。 八、契約終止及解除之規定。 九、損鄰爭議及紛爭處理。 十、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