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依本辦法簽訂之土地共同開發契約,其契約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土地標示。
二、開發原則及地上物或他項權利之處理。
三、土地及建築物權利義務分配。
四、土地產權移轉。
五、徵求投資人事項。
六、稅捐及費用負擔。
七、違約罰則。
八、契約終止及解除之規定。
九、損鄰爭議及紛爭處理。
十、其他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