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及委託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市庫主管機關辦理市庫代理銀行遴選申請案之審查,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初審:市庫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期限屆滿後一定期限內,就申請參
      與遴選者所提文件書面審查是否符合第六條規定。初審審查不合格
      者,無息退還所繳押標金。
  二、複審:初審完成後一定期限內,由評選委員會對初審審查合格者,
      就各評選項目逐項審查,依其優劣評比排序,評選出優勝之銀行(
      優勝者,得不以一家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評選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市庫主管機關
  邀集業務相關人員及對銀行經營管理有深入研究之專家學者組成之。
  第一項所稱之一定期限,由市庫主管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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