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因公有市場改建,原攤(鋪)位使用人經依前二條安置或自覓營業地點營
業,且願意於公有市場改建完成後,遷回原公有市場者,如經市場處於公
有市場改建期間至市場處預定遷回原公有市場之日三個月前,依第四條規
定公告該公有市場停止使用,原攤(鋪)位使用人應放棄安置,由市場處
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核發停止使用補助費。但前條之原攤(鋪)位使用人
,其停止使用補助費應扣除已領取之租金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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