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第五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其他章程所定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應
  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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