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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國假日藝文特區輔導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市場處受理前條申請,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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