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國假日藝文特區輔導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市場處受理前條申請,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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