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市區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不妨礙其安全之
原則下,市政府得埋設公共設施管線,土地所有權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
得拒絕。
前項情形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支付償金,其補償標準由
市政府另定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