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市區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不妨礙其安全之 原則下,市政府得埋設公共設施管線,土地所有權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 得拒絕。 前項情形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支付償金,其補償標準由 市政府另定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