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二、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有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由都發局依建築法第五 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並命承造人與監造人立即採行緊急措施及擬具 緊急應變計畫送都發局備查。 前項第二款之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及鄰房安全維護等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