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二、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有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由都發局依建築法第五
    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並命承造人與監造人立即採行緊急措施及擬具
    緊急應變計畫送都發局備查。
前項第二款之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及鄰房安全維護等項目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