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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行車人員一般體格檢查基準如左: 一、聽力:兩耳純聽力平均值四十分貝(DB)以內。 二、視力:兩眼矯正視力在0.八以上,且辨色力正常,無斜視、夜盲 症及其他重症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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