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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未成年人之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應按社會局所開具財產清冊頁數繳納審查規費,其收 費基準每頁A4格式新臺幣十元。 前項收取之審查規費,依法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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