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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殯儀館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管理委員會應依殯葬處計算次會計年度回饋地方經費額,根據館址所在相 關地區內各里辦公處所提回饋需求進行審議,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研提 次一會計年度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送由殯葬處審核,並編列年度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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