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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 一、主位。 二、秘書。 三、組長。 四、會計人員 五、人事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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