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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市有建築物遭輻射污染之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應即停止使用;如 為專供十二歲以下孩童使用者,其輻射污染年劑量在一毫西弗以上者, 亦同。其未停止使用者,依行政執行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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