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拆除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書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  建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  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拆除施工照片。
  四  協議書:建物所有權人為二人以上者,須出具協議書,共同推派其
      中一人擔任本補助之申請人。
  五  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輻射防護技術協助相關證明文件。
  六  拆除之放射性污染鋼鐵建材或放射性廢棄物運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機構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各款資料無法提供者,得檢具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