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 建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 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拆除施工照片。 四 協議書:建物所有權人為二人以上者,須出具協議書,共同推派其 中一人擔任本補助之申請人。 五 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輻射防護技術協助相關證明文件。 六 拆除之放射性污染鋼鐵建材或放射性廢棄物運交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機構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各款資料無法提供者,得檢具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