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環保局應派員依公廁設施環境衛生檢查評分表之項目檢查公廁之環境衛生
、設施及維護情形,並依檢查結果之分數,分級如下:
一、特優級:九十五分以上。
二、優等級:八十六分以上九十四分以下。
三、普通級:七十六分以上八十五分以下。
四、改善級:七十五分以下。
環保局依前項規定派員檢查後,應於公廁入口明顯處標示公廁級別。公廁
之級別應達普通級以上。
已停止開放使用或拆除之公廁,所有人或管理人得向環保局申請解除列管
。
第一項公廁設施環境衛生檢查評分表及第二項公廁級別標示格式,由環保
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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