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都市設計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基地與毗鄰之建築基地間,應沿境界線留設災害緩衝空間,其寬度規定如
下:
一、基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上者:五公尺以上。
二、基地面積未達二公頃或位於保護區者:三公尺以上。但因基地條件限
    制者,得依第十一條規定審議通過後調整為一點五公尺以上。
災害緩衝空間除必要之水土保持設施外,不得作為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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