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與毗鄰之建築基地間,應沿境界線留設災害緩衝空間,其寬度規定如 下: 一、基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上者:五公尺以上。 二、基地面積未達二公頃或位於保護區者:三公尺以上。但因基地條件限 制者,得依第十一條規定審議通過後調整為一點五公尺以上。 災害緩衝空間除必要之水土保持設施外,不得作為建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