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申請經費補助,應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視當年
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於居住環境改善及城市美學之貢獻度進行審議
,並由本府核准補助項目及額度。
經本府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實施者申請前條經費補助經本府核
准者,應於本府公告核准補助項目及額度之日起六個月內,依都市更新條
例規定取得同意比率並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
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報核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以一次為限,
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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