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巿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產業局及相關機關應定期查核自助洗衣店之自主檢查結果。
前項經查核為合格者,由本府於入口明顯處張貼合格告示。經查核為不合
格者,產業局或相關機關得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行政執行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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