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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運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為沖除水庫取水口附近淤砂,水庫得開啟沖刷道放水,其最大放水量為 七百秒立方公尺。放水警戒措施應依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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