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經費之分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婚喪、生育、子女教育、災害、眷屬重病醫療及疾病保險補助、福
      利互助金、退休金、撫卹金及國家賠償金等經費均應於年度開始時
      ,由本府人事處、教育局及法規委員會分別編具預算分配表,送主
      計處辦理分配,並通知審計處、財政局及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下
      簡稱支付處)。
  二、統籌科目除前款所列者外,其餘由本府按各機關需要核定分配,並
      通知審計處、財政局、支付處。
  三、支府處根據各機關開列之付款憑單在預算分配數內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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