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辦工程或其他事項移轉之經費,其以受託機關所出具之領款收據 作正開支,並經審計機關核銷者,受託機關在受託代辦事項結算後,如 有經費賸餘,應逕以預算之什項收入繳庫;非以領款收據作正開支者, 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退回原委託機關,以經費賸餘處理,不得移作 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