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委託代辦工程或其他事項移轉之經費,其以受託機關所出具之領款收據
  作正開支,並經審計機關核銷者,受託機關在受託代辦事項結算後,如
  有經費賸餘,應逕以預算之什項收入繳庫;非以領款收據作正開支者,
  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退回原委託機關,以經費賸餘處理,不得移作
  他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