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七十九年臺北市地方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規定概算編製限額就所屬機關歲入歲出概算,切實
  檢討審核,對不切實際之計畫及無效率之支出,予以刪減,並擬訂優先
  須序,連同本機關歲出概算十四份,加附審核意見,其中經常門及非計
  畫型資本門於七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計畫型資本門於同年九月十六日前
  彙送本府,其中一份送研考會,並將歲入概算表三份逕送財政局檢討整
  理。各項必須報請中央補助之重要計畫及概算,應由各主管機關就計畫
  目標、內容、經費需求及其預期效果,詳為分析說明,於七十七年九月
  十六日前報府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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