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規定概算編製限額就所屬機關歲入歲出概算,切實
檢討審核,對不切實際之計畫及無效率之支出,予以刪減,並擬訂優先
須序,連同本機關歲出概算十四份,加附審核意見,其中經常門及非計
畫型資本門於七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計畫型資本門於同年九月十六日前
彙送本府,其中一份送研考會,並將歲入概算表三份逕送財政局檢討整
理。各項必須報請中央補助之重要計畫及概算,應由各主管機關就計畫
目標、內容、經費需求及其預期效果,詳為分析說明,於七十七年九月
十六日前報府彙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