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動態登記填報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凡應行報請動態登記人員應切實依照規定期限填報不得另行送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