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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客家文化語言研習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舊生或二人以上一起報名者,給予八折優待。但舊生應出具研習證書等足 資證明參加過客委會開設研習課程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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