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縣縣民、民間團體得向樹木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議,將符合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樹木列入保護。
  鄉(鎮、市)公所受理前項提議後,應於二十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
  結果送交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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