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烏來區改制山地原住民區市有財產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市有不動產於改制移交前有出租、設定地上權、委託經營或其他情形者,
各機關應將相關契約文件移交烏來區公所,並由烏來區公所通知契約相對
人名義變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