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市場停止使用前,應由本處先行公告,並自公告日起至實際停止使用日止
,免收攤(鋪)位使用費;市場部分樓層停止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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