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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市場停止使用前,應由本處先行公告,並自公告日起至實際停止使用日止 ,免收攤(鋪)位使用費;市場部分樓層停止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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