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公共工程用地內應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其設有戶籍之現住戶,於期限內
  自動搬遷者,應發給人口遷移費。
  前項設有戶籍之現住戶以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協議座
  談會或徵收、重劃計畫書公告六個月前在現址設立戶籍,並有居住事實
  者為限。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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