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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無名屍體依第五條規定處理後,仍無法確認身分者,各分局應將無名屍 體之性別、年貌、特徵、身材、衣著、形態及遭留物等詳實資料,報請 警察局辦理公告。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公告日起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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