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或勒令停工、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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