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申請轉讓攤(鋪)位,經本處審核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
原使用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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