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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基隆嶼風景區生態導覽暨遊客服務中心委託代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委託管理期限每次為期三年,期限屆滿者,受委託者得申請續約。續約應 於契約屆滿前四個月提出申請並檢附成果說明書,經本府審查通過後始得 簽訂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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