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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新進工友在試用期間自認不適職務或志趣不合者,得隨時請辭;試用成 績不合格或品行不端者,本府亦得隨時通知停止試用。經獲准請辭或停 止試用本府應結清其至奉准辭職日或停止試用日之工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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