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觀光接駁巴士管理及收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營觀光接駁巴士業者,應依第五條規定收費;非經本府核准,不得另立
名目向服務對象加收任何費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