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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海難救助基金設置及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 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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