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相互支援及軍民防護支援之實施,由本局與基隆市、臺北縣警察局 、花蓮縣警察局、縣內國軍單位及鐵公路防護團駐縣單位,依需要與特 性分別定訂支援協議書辦理之。各分駐(派出)所及各分局相互間不另 訂支援協定書,惟受災地區應儘量運用轄區內所有民防任務團力量從事 搶救,不得坐待依賴上級及鄰近縣市鄉鎮之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