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宜蘭縣警察局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地方相互支援及軍民防護支援之實施,由本局與基隆市、臺北縣警察局
  、花蓮縣警察局、縣內國軍單位及鐵公路防護團駐縣單位,依需要與特
  性分別定訂支援協議書辦理之。各分駐(派出)所及各分局相互間不另
  訂支援協定書,惟受災地區應儘量運用轄區內所有民防任務團力量從事
  搶救,不得坐待依賴上級及鄰近縣市鄉鎮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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