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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現場救災救護指揮官到達災害現場時,應先勘查、評估現場安全性,將事 故地點、災害型態、範圍及傷病患人數等災情回報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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