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主管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於前條之申請,經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書;其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
  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設立目的非關文化藝術事務或不合公益者。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
  五、申請設立之程序、文件及所載內容不符合本準則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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