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自治會代表得互推人選分別擔任總務、財務、監察等工作。
自治會會長及副會長應親自執行職務及行使權利,會長及副會長因故無法
執行職務時,得委託其他代表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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